2018-03-12 09:51 | 来源:未知 |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但对该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该省属企业指定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具体名单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号外财经》讯
作者:米莱
近日,江苏省国资委连续出台《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 2018 〕12 号)《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国资〔2018〕13号)《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 2018 〕14 号)《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的通知》(苏国资〔 2018 〕 15 号 )四份文件,旨在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实现省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增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
优选上市路径合理确定国有股持股比例
《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江苏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原则,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于具备集团整体上市条件或剥离部分资产后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省属企业,通过首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或通过与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通过剥离非主业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以主业资产首发等方式实现上市,或将主业资产分步分批注入已有的上市公司。对具备股份制改革条件、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资产或业务,加快改革进度,积极推进上市。对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剥离出的非主业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可由省属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对于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情况,确定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
战略股东可以接纳其他省属企业
文件指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属企业为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持有省属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低于三分之一,但为第一大股东的,且能够实际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但对该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该省属企业指定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具体名单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文件特别提出,在必要时,省国资委指定其他省属企业作为特定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规范省属上市公司资产、产权置换有关行为
省国资委明确了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等有关事项。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向所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同)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产权,原则上应以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增加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对该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因实施内部资源整合,确需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的,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方向,有利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省属企业要组织做好相关可行性研究,对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产权进行尽职调查;按规定对置换资产、产权进行审计评估,组织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外聘法律顾问对资产、产权置换行为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按规定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决策后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评估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复审,并向相关省属企业反馈复审意见。省属企业应依据专家复审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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