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5 04:09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 [新三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新疆中鼎投资公司发起诉讼,要求被告石大科技及实际控制人刘勇杰共同(连带)给付原告股权回购款350万元,并支付收益126万元,以上两项合计476万元。
石大科技5月14日披露,公司当日收到法院传票。
2014年6月23日,原告新疆中鼎投资公司与石大科技全体股东签署《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350万元用于增资扩股,各方同意原告按协议增资完成后,如届时目标公司仍未实现合格IPO(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在2017年度由目标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刘勇杰按乙方投入初始成本加年息8%(不计复利)一次性全部赎回原告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截止到起诉之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股权回购。为此,新疆中鼎投资公司发起诉讼,要求被告石大科技及实际控制人刘勇杰共同(连带)给付原告股权回购款350万元,并支付收益126万元,以上两项合计476 万元。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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