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玻璃虚假陈述受处罚 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

2020-04-20 06:59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作者:严翠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20年4月17日,金刚玻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

        金刚玻璃(300093)4月19日晚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金刚玻璃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 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金刚玻璃(300093)股票,并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据了解,金刚玻璃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 4 月 17 日,金刚玻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1 号)。

        广东证监局查明金刚玻璃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 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金刚玻璃在 2015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 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 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金刚玻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决定对个别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国华律师指出,金刚玻璃等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股民惨重损失,由于事发在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之前,证监部门按照旧《证券法》对金刚玻璃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给予了顶格处罚,但顶格罚款金额也只有六十万。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金刚玻璃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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