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荣联科技被警示、被立案!

2023-01-31 15:36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警示函显示,经查,荣联科技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

        1月30日晚间,荣联科技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同一天,荣联科技公告称,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主要是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虽然证监会对荣联科技立案,仅提及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但是警示函披露了详细内容。

        警示函显示,经查,荣联科技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

        同时,荣联科技在2019年11月12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

        不过,上述款项在后续,均转入荣联科技大股东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不过,荣联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2019年年报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显示,荣联科技还存在的问题包括: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规范、三会记录不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内部审计部门未充分履职等。

        荣联科技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警示函指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警示函指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现对荣联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北京证监局向荣联科技下发警示函

        警示函要求,荣联科技应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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