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晟信息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2021年上市中泰证券保荐

2025-11-19 16:32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志晟信息及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河北志晟信息(21.490,-0.87,-3.89%)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0号)。

        河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晟信息”,920171.BJ)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按规定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遗漏。

        二是公司存在跨期确认费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足、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穆志刚、董事会秘书成灵灵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李萌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志晟信息及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志晟信息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交所上市,发行数量为1,453.043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71.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价格6.80元/股。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秀娟、郑杰,联席主承销商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志晟信息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806,958.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众环验字(2021)0100080号”《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10月20日止,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30,43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98,806,958.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475,289.1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4,331,668.83元,其中计入股本14,530,4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9,801,233.83元。

        志晟信息发行费用总额为1,447.53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641.51万元。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0号)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穆志刚、成灵灵、李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按规定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遗漏。

        二是公司存在跨期确认费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足、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穆志刚、董事会秘书成灵灵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李萌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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