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多项问题 绿地集团3位时任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2026-05-11 15:32 | 来源:中国经营网 | 作者:侠名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日前,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显示,绿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

        多位时任高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点名”,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受到市场关注。

        日前,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显示,绿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H21绿地1”“H21绿地2”的发行人,在上述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多项问题。

        上海证监局指出,2024年7—12月,绿地集团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101.02亿元;2025年全年,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97.95亿元;2026年以来至3月11日,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25.45亿元。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上海证监局方面认为,绿地集团上述举措“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4.5.1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方面还指出,2025年3月,绿地集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决定》还显示,2024年度,绿地集团净利润为-196.35亿元,亏损金额达到合并报表上年末净资产的13.94%,但公司未披露临时报告。

        “张玉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决定》指出。

        上海证监局指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绿地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绿地集团是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控股”,600606.SH)旗下控股子公司。相关数据显示,2025年,绿地控股归母净利润为-262.13亿元,同比下降68.55%,近三年累计亏损超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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